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