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容貌标准,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