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