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