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光资源的利用列为新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持续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多元支撑的能源体系,发挥新能源产业优势,全力发展新能源经济。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风、光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风电光伏基地。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户用屋顶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鼓励通过光伏生态、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牧光互补等方式,在光伏场区配套发展种植业、林业、生态观光农业,助力乡村振兴。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推动企业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园区绿色供电、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低碳工业园示范项目,通过自建分布式能源、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园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满足,提升园区整体能效。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展储能、制氢、空气压缩等上下游产业,参与国家绿色技术交易。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