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