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合理配置生产用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升水资源配置利用效率。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农业灌溉基础设施,优先利用河流、水库、塘坝等地表水。建立农灌机井管理员制度,促进机井有序管控、有效使用。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等农业节水措施;实施规模畜禽养殖节水技术改造,采用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支持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工业园区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及企业间串联、分质、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已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依法限期封闭。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喷洒、洗车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再生水取水口,为其取用再生水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