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