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艺术馆、图书馆、研学基地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客栈、民宿等场所,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和利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