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艺术馆、图书馆、研学基地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客栈、民宿等场所,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和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