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优先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排)水、电力、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基础设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