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的,应当将其相关空间管控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交通、市政、绿化、环卫、消防、地下空间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