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背景环境,加强对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管控、引导。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