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订立虚假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等方式不缴或者少缴电梯监督检验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电梯监督检验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