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三十三条有效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自现场评估结束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安全评估规则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自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