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三十二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是否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三)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四)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五)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