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是否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