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及电梯部件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及电梯部件,不得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现场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