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电梯登记的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