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电力、电视、通信、燃气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合理规划建设管线,定期维护,及时对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将线缆和杆架,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