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对脱色、破损、陈旧等影响村容村貌或者影响安全的,发布者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