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污水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督促各级河长履行对责任河渠的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