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污水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