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预算执行监督工作需要,就预算执行中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的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财政体制变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预算执行监督工作需要,听取部门预算执行相关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