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预算方面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前,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代表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视察报告或者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