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将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每季度将结转资金、预备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转移支付等情况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内容,以文字或者报表形式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政府债务情况;
(五)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六)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八)与预算执行相关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