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