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