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五)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