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