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