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
(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
(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五)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涉及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八)配备并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九)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不得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