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