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分析、意见征集等方式,收集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并会同协会商会等组织定期了解、分析市场主体的涉外、省外法律服务需求,及时提供信息交流、风险防范、紧急援助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