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山区海岛县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到山区海岛县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区域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驻点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