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省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科学配置法律服务资源,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二)法律咨询、法律查询;(三)法律援助;(四)调解;(五)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具备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规定提供远程视频会见、探视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