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三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配备服务力量,配置必要的智能服务和无障碍设施设备,设置统一标识,完善工作机制,集成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按照规定在开发区、商业区、工会等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站点,以及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等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