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行一体化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建设,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指引,受理法律援助、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的线上申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