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行一体化管理。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建设,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指引,受理法律援助、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的线上申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