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公报,公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对重点区域、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适时发布监测公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