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