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船长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船长在处理有关海上交通安全事务方面具有独立判断和决定权,但是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海洋环境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