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船长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船长在处理有关海上交通安全事务方面具有独立判断和决定权,但是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海洋环境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