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船舶、设施上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的人员应当及时对船舶、设施及其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正常、有效的状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