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船长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船长在处理有关海上交通安全事务方面具有独立判断和决定权,但是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海洋环境的情形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