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留足确保船舶安全操纵的值班人员,并保持在规定的频道守听。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