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留足确保船舶安全操纵的值班人员,并保持在规定的频道守听。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