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

(一)在港口水域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护航的其他情形。

其他船舶需要护航的,可以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