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一)在港口水域载运核燃料、核废料;(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护航的其他情形。其他船舶需要护航的,可以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