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留足确保船舶安全操纵的值班人员,并保持在规定的频道守听。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