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三条有效船舶在锚地停泊的,应当向海事部门报告抛锚的时间、位置和下次移船的预计时间。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海域临时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并在指定位置锚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