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船舶在锚地停泊的,应当向海事部门报告抛锚的时间、位置和下次移船的预计时间。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海域临时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并在指定位置锚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