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三条有效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掉头的,应当在确保通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显示掉头信号。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者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