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四条有效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