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掉头的,应当在确保通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显示掉头信号。

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者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