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

一千六百总吨及以上船舶不得在西部港区北航道、蛇口航道、赤湾航道、警戒区等区域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